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为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所。
第二章 大额交易的管理和报告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大额交易监控系统、设置风险提示指标等。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对大额交易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额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
第三章 可疑交易的管理和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可疑交易监控系统、设置风险提示指标等。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交易行为是否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的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
第四章 处罚与监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为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所。
第二章 大额交易的管理和报告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大额交易监控系统、设置风险提示指标等。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对大额交易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额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
第三章 可疑交易的管理和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可疑交易监控系统、设置风险提示指标等。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交易行为是否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的交易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
第四章 处罚与监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的监控和风险评估,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
帮!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