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最新5篇)

时间:2019-01-08 05:28: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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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听证会主持人:

我是XXX公司的代表,特此向贵机构递交本次听证会申请书。我希望能够获得一个公正、公平的听证会机会,以解决我公司与某供应商之间的争议。

首先,我想简要陈述一下争议的背景。我公司与该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合作过程中,该供应商屡次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我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曾多次与该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决定向贵机构提出听证会申请,希望能通过听证会解决我们与该供应商之间的争议。我们相信,听证会作为一种公正、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将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使双方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接受贵机构的裁决。

在本次听证会中,我公司将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1. 合同文件:我们将提供签订的供应合同文件,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双方的权益。

2. 违约证据:我们将提供供应商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交付延迟、产品质量问题等。

3. 经济损失证据:我们将提供与供应商违约行为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证据,包括损失金额、损失原因等。

我们诚挚地希望能够获得贵机构的支持和协助,使本次听证会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我们相信,贵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听证会程序,并审慎地评估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以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感谢贵机构对本次听证会申请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尽快收到听证会安排的通知。

此致

敬礼

XXX公司代表

日期

听证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听证会主持人:

我是XXX个人,特此向贵机构递交本次听证会申请书。我希望能够获得一个公正、公平的听证会机会,以解决我与某企业之间的争议。

首先,我想简要陈述一下争议的背景。我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某企业购买了他们的产品。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我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使用和体验。我曾多次与该企业进行沟通和投诉,但未能得到任何有力的解决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我决定向贵机构提出听证会申请,希望能通过听证会解决我与该企业之间的争议。我相信,听证会作为一种公正、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将能够为我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使我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接受贵机构的裁决。

在本次听证会中,我将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我的主张:

1. 购买凭证:我将提供购买该产品的凭证,证明我是合法的消费者,并且购买了该企业的产品。

2. 质量问题证据:我将提供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等。

3. 经济损失证据:我将提供与该产品质量问题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证据,包括维修费用、替换费用等。

我诚挚地希望能够获得贵机构的支持和协助,使本次听证会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我相信,贵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听证会程序,并审慎地评估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以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感谢贵机构对本次听证会申请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尽快收到听证会安排的通知。

此致

敬礼

XXX个人

日期

听证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xx年3月26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20xx年3月29日

  申请人:

听证申请书 篇四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听证申请书 篇五

  请打开“材料”查证,“学习材料”到底是在“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还是在批判和抵制,是与非、黑与白决不能混淆!

  “学习材料”中,

本来就有对“三期末劫悟真子”的批判和抵制专写内容,从中足见对其影响的重视程度,对其影响抵制的坚决有力,这才是学习材料对“会道门三期末劫”的真事实,何其还能有“宣扬会道门三期末劫”的可能之在呢!

  我们决不是迷信者,我们是积极倡导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和谐的践行者;我们是科学发展观、中国道文化的真学真信真行自觉者。不信可以进行公开听证答辩,听其心听其解,听其真听其伪,听其到底哪个愚痴在迷信。

  仅以“弥勒救世”四字不能断为犯罪性质的迷信,不要以为不懂佛文化是光荣、是正义的标志。恰恰相反,不懂佛文化就不可以会以佛文化人的和谐,这本身就是唯自己偏执的迷信像、迷信说、迷信做。

  “弥勒救世”是人类信仰混乱必然走向统一的缩写,它的特征是道德团结共识和谐,是中国文化引领全人类。科学发展观“以人”正是这一中华复兴的伟大历史旗帜;科学发展观正是这一汇合人类多元文化的中国壮举。所以必须学习多元、理解多元、团结多元、共识多元于科学发展观,才是调动一切文化心、一切文化力的中国世界性大崛起。

  (6)“‘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我们根本没有搞中功,根本没有“以练中功赚钱”,不要把中功作为邪教和罪犯的'标志看待,不要认为挂上中功就构成罪、就是邪,不要在社会进步和谐之中,人为制造激化矛盾,制造激化社会事端。

  迷信且不论。只说邪教的判定,依据什么法律,具有什么系统性的事实证据,需要什么级别的职能行为,经过什么样的组织程序,需要什么样的相应组织措施,这是一个系统的法律过程、系统的政府行为。

  仅有两个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人的署名,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邪教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能有罪推定!“学习材料”中根本不具有《暂行规定》中“宣扬封建迷信”的禁止性内容,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迷信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不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是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它并不是材料书面文字间存在的事实。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因此,鉴定依法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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