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合作伙伴:
我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大型制造企业,专注于生产和销售高品质的电子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在国内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在我们希望扩大业务范围,进军海外市场。因此,我们非常愿意与贵公司进行合作,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我方的产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和创新的设计而闻名,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我们的产品涵盖了各种电子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视机等。我们相信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将具备巨大的潜力,能够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电子产品的需求。
我们希望与贵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我们可以提供以下合作方式:
1. 产品分销:贵公司可以成为我们产品在海外市场上的分销商,负责销售、推广和售后服务。
2. 技术合作:我们可以共享我们的创新技术和研发成果,与贵公司共同开发新产品,并共同享有知识产权。
3. OEM/ODM合作:我们可以根据贵公司的需求进行产品定制和生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需求。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我们期待与贵公司的合作,并希望能够尽快取得进展。如果您对我们的合作意向感兴趣,我们愿意进一步探讨合作细节,并派遣代表团前往贵公司进行面谈。
谢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海外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合作伙伴:
我方是一家专注于环保技术研发和环境治理的企业,致力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我们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因此,我们希望能够与贵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我方拥有一支专业的研发团队,积极探索环保领域的前沿技术和解决方案。我们的核心技术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等。我们的技术已经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现在,我们希望能够将我们的技术和经验推广至国际市场,与贵公司共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我们希望与贵公司进行以下合作方式:
1. 技术转让:我们可以将我们的环保技术转让给贵公司,以帮助贵公司解决环境问题。
2. 项目合作:我们可以与贵公司共同开展环保项目,共同投资和运营,实现互利共赢。
3. 信息分享:我们可以分享我们在环保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与贵公司共同学习和进步。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合作,我们可以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为人类的未来建设做出贡献。我们期待与贵公司的合作,并希望能够尽快取得进展。如果您对我们的合作意向感兴趣,我们愿意进一步探讨合作细节,并派遣代表团前往贵公司进行面谈。
谢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海外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三
一、案情简介
1997年8月,某市中行(以下简称为市中行)员工张某向国际结算科王某推荐其朋友刘某。刘某说打算进口铝锭,需要开远期信用证。王某遂把他介绍给中国石化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设备部的部长赵某。97年8月25日,刘某拿来了进口公司的进口开证申请单据,并存上了350万元保证金。王某受理后开立了L/C51F0141/97号(即141号信用证)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付款日期为98年3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进口公司接单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承兑信》,几天后,刘某和王某一起去海南带回1200万元人民币,并将存折放到王某处。
1997年9月下旬,刘又以同样方式交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9月24日,王某为其开出了第二个信用证L/C51 F0161/97(即16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368,美元+10%,付款日期为见单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证要求的跟单到达后,97年10月13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信托收据》和《进口付汇备案表》。1997年11月5日,刘某和赵某又持开证申请书和进口合同要求开立第三笔信用证。王按其申请于97年11月21日开立了第三笔信用证L/C51F0201/97(即201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1,439,%,付款日期为见单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进口公司出具了《承兑信》和《信托收据》6收到进口公司的承兑信和信托收据后,市中行对外承兑了以上三笔信用证。98年3月第一笔信用证到期付款,王某发现刘存在银行的钱有一些取不出来,并且质押在这里的存单已被刘某挂失后将钱取走。经王某多方与刘某联系,刘某将第一笔信用证的款项凑齐,对外付了款。
王某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4月初向科长隋某、进口公司的赵某和总会计师阎某反映了这一情况,建议报案。进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经与刘某联系,王某把第三笔业务办理了展期,延迟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笔信用证到期,刘某无钱付款,原来交给市中行里的1200万元的存单已被挂失提走,另有500万元的存单无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进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进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员勾结犯罪分子,伪造单据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市中行国际声誉,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对外垫付了第二、三笔信用证项下款项。
161号信用证垫款发生前后,市中行多次与进口公司联系,要求进口公司支付信用证款项,在进口公司声称信用证涉嫌诈骗后,又多次建议进口公司报案。但进口公司拒绝报案。在此情况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报案,进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报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口公司偿还市中行已经垫付的161号信用证款项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号信用证款项。进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为由,于1998年12月24日书面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市中行起诉,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1999)217号函,函称本案涉及诈骗,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刘某、王某等人,查明进口合同、报关单等系与境外公司勾结伪造,并以信用证诈骗罪提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了刘某、王某等人的欺诈事实,但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故意,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市公安局补充侦察后再次提请公诉,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市中行,刘某、王某信用证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对嫌疑人不起诉。2004年2月,市中行根据案件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起诉至省城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进口公司偿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垫付款。裁定继续审理后,省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其中焦点问题是进口公司是否应向开证行付款。在信用证实践中,无论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相关法律都认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是申请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如果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开证申请书就成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换言之,开证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证行按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的违约赋予申请人要求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权利:开证行处理了信用证事务后,也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获取偿付,取得手续费、利息,并保有有关的抵押权。因此,进口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进口公司自然必须依合同向开证行付款。
(一)开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两大问题: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本案开证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这里的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国际结算科王某及进口公司的赵某均为各自单位的分管该项工作的正式员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实际订约人,市中行和进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无疑是一项有效的要约,开证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见,开证合同的双方已经就开证相关事宜达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经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为开立信用证之目的,进口公司向市中行递交了盖有其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并向市中行提供了进出口合同复印件,要求为其开出信用证。在庭审中,进口公
司曾辩称开证申请系其公司设备部部长赵某的个人行为,并进而认为进口公司与市中行之间的开证关系不成立。笔者认为该抗辩理由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了进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单位的有效印鉴,盖章后的开证申请书足以表明是进口公司的意思表示。进口公司认为开证申请书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赵某“盗用”。如果说是“盗用”的话,是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却始终未见进口公司报案追究, “盗用”显然是进口公司故意推脱责任的说法。退一步讲,即便赵某此次未经领导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是进口公司管理不严的结果造成的,其责任也完全应由进口公司承担。
其次,赵某在开证申请书上是其职务行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的合法人。从进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开立的40余份信用证的统计来看,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上从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仅有10%左右由授权代表签字(其中包括赵某),90%是以加盖公章确认为准。而赵某持有盖单位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其本人又是进口公司设备部部长,在此之前也曾代表进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符合进口公司开证惯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系进口公司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进口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
综上,进口公司递交了有赵某的签字且有进口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而市中行依据该申请开出了信用证,表明市中行与进口公司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赵某擅自盖上的,依法也应由进口公司承担责任,并且赵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进口公司承担其行为之后果。
3、市中行开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进口公司还认为,市中行在审查不严、其职工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因而市中行应自负责任。这一观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开立201号信用证前,审查了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市中行的审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进口公司在市中行开证的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依据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可以推断开证申请系开证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进口合同可以推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进口公司又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在市中行信誉优良。因此,市中行在适当审查开证文件后,认为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符合开证条件,在此情况下开出201号信用证。实际上,刘某在委托进口公司开证前,也曾找过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开证要求而未做成。可见,市中行认真履行了其审查开证的工作,如果没有进口公司以其名义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市中行不会开出201号信用证。因此,市中行的开证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进口公司认定市中行王某明知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却开立信用证涉嫌信用证诈骗。市公安局的审讯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无从得出结论性意见。而作为一般审单员,以适当的谨慎审查进口公司的开证申请文件,恰恰可以从进口合同判断存在基础贸易关系。不仅如此,从市中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来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审查开证的一个环节,在其审查开证材料后,还须结算科科长以及分管行长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开出信用证。而已经证实的事实是国际结算科科长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长并不知是无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认为有基础贸易关系的情况下,为进口公司开出201号信用证。
综主所述,市中行审查开证申请文件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进口公司在市中行的开证惯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并不导致开证合同必然无效
在本案庭审中,进口公司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来对抗开证合同法律关系,否定其在信用证垫付关系中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的履行和争议去影响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设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的介入,由银行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由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解除卖方的顾虑,为国际贸易提供保证。UCP500第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以基础贸易合同中的争议抗辩信用证合同关系的效力与履行。
其次,国际惯例与同时承认基础贸易合同欺诈构成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根据这一例外的规定,在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享有的是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的权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灵魂”,如果该原则受到破坏,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自然形同虚设。因此,许多国家在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同时。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决不会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基础贸易合同欺诈例外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开证合同关系,不会解除开证申请合同项下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所负有的义务,仅仅是赋予开证申请人申请法院判令银行对外止付以对抗欺诈人的权利。
再次,国际惯例与《纪要》又阐明了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如开证行已经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则开证申请人无权再援引这一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止付。即在此情况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再受基础贸易合同欺诈的任何影响。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市中行已承兑、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公司无权援引欺诈例外要求银行对外拒绝付款,更无权否定开证合同的效力、拒绝偿还垫付款。
海外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四
乙:__公司
甲乙双方秉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就以保健品销售提成的方式置换广告版面事宜,特制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期限
1、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的 刊登上海产品广告。
2 、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广告版面的约定和投放
甲方提供的广告版面为正常的媒体版面,广告量可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调整,甲方每周提供一个整版广告。
三、广告费、销售提成的比例支付方式及版面结算价格
1、广告费按销售回款额的 %提取。
2、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销售回款额的数额核对完毕。并于15日前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发票方可结清上月费用,如未付清,甲方有权延迟发布乙方宣传资料,甚至停止发布宣传。
四、广告审查与预定
1 、乙方事先审核广告内容,确保符合《xxx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甲方有权审核广告内容,当日广告发布版面数量以书面形式交甲方确认。
3 、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应事先通知乙方,待改正后再予刊登。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本协议,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每天销售量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核实权。
(2) 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已发布的广告费。
(3) 甲方对乙方所需刊登的广告享有终审权、决定权。
(4) 如因政府部门导致无法刊登,视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2 、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尽如下义务:
(1) 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管理权。
(2) 确保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拥有刊登权,须每期安排广告版面。
(3)合作期间,不得刊登乙方同行的广告,每个月免费发布二篇软文配合硬广告。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本协议,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广告刊登权。
(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法收入。
2 、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尽如下义务:
海外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五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写清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写清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根据合伙的实际情况写清楚即可)
第三条合伙期限____________(合伙期限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约定合伙的起止日期,合伙期限约定清楚非常重要)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关于此条,可以按照顺序把各合伙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期限及出资金额逐一写明;另外,对各合伙人出资交付的最晚日期应当予以约定;最后,应当写明合伙人出资的总额,明确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在合伙期间,不得随意分割,及写清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出资的归属问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关于盈余分配问题,要约定清楚分配的依据,比如以出资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等;债务承担,一般应规定为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但是,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约定清合伙人债务承担比例的依据。)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关于入伙的条件应当写清,比如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等等;退伙,关系到合伙整体的利益问题,对于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约定,比如,约定退伙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等等;另外对于不按条件退伙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约定清楚;
另外关于出资的转让的问题,一般可规定为: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等)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将合伙负责人的姓名写清楚,其权限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约定清;其他合伙人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即可)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再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条违约责任(写明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数额)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将合伙终止的事由约定清楚,比如可约定合伙因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等事由终止;关于合伙终止后的事项一般可约定以下内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等。
第十一条纠纷的
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_____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当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生效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名:甲方乙方
时间:
海外合作申请书范文 篇六
实习生勤工俭学合作协议书甲方:东莞市仁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乙方:
因甲方推荐企业 生产发展需要,乙方因勤工俭学的需要, 经甲方、甲方推荐企业、乙方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为甲方推荐企业 输送实习学生至甲方推荐企业实习事宜,三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 愿、诚信的合作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推荐企业派遣实习生 健康。
第二条 实习期限: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
第三条 上班要求:安排工作岗位是坐着上班,长白班或日夜班。
第四条 保险事宜:甲方推荐企业负责为乙方实习生办理工作意外保险,实 习生因工负伤或患病,甲方、甲方推荐企业、乙方三方均有负责及 时救冶的义务,(如上班时间内及上下班途中因工伤、意外病由甲 方推荐企业负责,甲、乙双方协助处理。非上班时间发生的安全事 故由责任方负责,甲、乙双方协助处理。) 第五条 劳动时间:服从甲方推荐企业生产需要,员工考勤按实际出勤计算 工时,如甲方推荐企业任务不足,合同期内甲方推荐企业平均每月 按 小时保底(当月如果有请假、旷工记录则不予保底,不足一 个月根据月平均天数保底) ,乙方员工必须服从甲方推荐企业的生 产需要安排上下班,如在上班时间内迟到、早退、旷工及违反厂规 厂纪者,一律按甲方推荐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处理。
第六条 劳动报酬:乙方实习生工资按时薪结算,从早到晚不分时段(包括 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每小时以 时须在次月 日前核对完成。
名驻厂管-理-员(老师) ,每 学生配 1 元,免费提供食宿。驻厂管-理-员必须 第七条 驻厂教师:此批学生共配 个驻厂老师。每人每月工资 刷卡考勤、按时上、下班。
第八条 付款方式1名,以实际到达推荐企业人数为准。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身体元/小时计算。实习生当月工 第一款 实习生及驻厂教师当月工资必须在次月 第二款 甲方给予乙方实习生及驻厂教师工作满 并汇入乙方账户。日前汇到乙方对公账 天往返车费补贴户,由乙方发放实习生工资,乙方承担工资责任。
元/人,乙方需提供车票。车补在结算第一个月工时工资时一 第三款 实习结束后如余下工时工资无法完全核算,甲方要在实习结束一周 内把实习生工资汇入乙方账户。
第九条 乙方实习生从进入工厂之日起至协议期满止,所有实习生由甲方推 荐企业免费提供住宿(包括休息日,放假日和所有不上班日期) , 就餐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甲方推荐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乙 方实习生的押金、水电费、劳保用品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推荐企业提供工衣、厂牌给乙方实习生免费使用,实习期满按 规定办理相关离厂手续,需如数退回,如工衣有遗失将安成本价, 在乙方实习生的实习津贴中扣除作为赔偿。
第十一条 工作管理 第一款 甲方推荐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实 习生在厂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不安排到国家规定的有毒、有 害工作岗位。甲方推荐企业可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乙方实 习生人员。
第二款 乙方负责实习生入职、请假、以致早退、离职等事务工作的管理, 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品行、住宿卫生、思想稳定、外出安全管理, 及配合甲方推荐企业做好劳务人员岗位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处罚 第一款 乙方实习生若有违反厂规厂纪者,按甲方推荐企业依法制定并经公 示的厂规厂纪规定予以处分及处罚。
第二款 乙方实习生若有违法者,可移交当地治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离职 第一款 实习生人员如自身原因在甲方推荐企业工作未满 3 天而离职,甲方 推荐企业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合同者(除有 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且在甲方推荐企业允许离职的情况下) ,影响 甲方推荐企业生产正常运行,甲方推荐企业将扣除乙方离职人员十2 天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第二款 若未经批准而自动离职, 或旷工三天的做自离处理, 不予结算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甲方推荐企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 乙方安排管理人员到甲方推荐企业管理,主要配合甲方推荐企业负责 日常协调及引导工作,确保乙方的出勤管理,纪律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款 乙方应定期了解其人员意见,工作表现及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并将意见及时回馈给甲方及甲方推荐企业。
第三款 乙方所输送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将被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接回, 自退回之日起甲方及甲方推荐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者;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推荐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 3、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 4、有病毒性肝炎及严重的肝胆肾疾病病史,患有传染病(如白血病、 羊癫疯等) 。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有打架斗殴,罢工及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者; 7、其他甲方推荐企业认为已不适合继续工作之情形。
第十五条 重要约定 第一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甲方推荐企业、乙方三方各执一份,自甲、 乙方签字盖章之日期生效。
第二款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条款,必须与另一方协 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款 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本协议而引起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 提出诉讼。
甲方:东莞市仁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3乙方:
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