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笔记【通用6篇】

时间:2012-01-01 02:43: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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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一

《正义论》是由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著的一本经典哲学著作。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和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在阅读《正义论》后,我深受启发并得到了许多有价值的思考。

首先,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无知之帷”。他假设我们处于一个无法预知自己的身份、社会地位和个人利益的状态下,然后要求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来考虑社会正义的原则。这个思想实验的目的是要消除我们在思考正义时的偏见和私利,使我们能够从一个公正的立场出发来制定正义原则。这个思想实验给了我很大的启示,让我意识到正义的本质在于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而不是个体的私利。

其次,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个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最大的自由权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即社会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者的有利时才是合理的。这些原则使我对社会正义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让我认识到公正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平等,而是要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给予最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最后,罗尔斯还提出了“巴士德公正”原则,即在进行社会资源分配时,应该关注最不幸者的利益,并通过适当的再分配来弥补不平等。这个原则使我深思,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努力缩小贫富差距,让社会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以实现真正的正义。

总之,阅读《正义论》给我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示。通过罗尔斯的思想实验和正义原则,我对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本书不仅是一本哲学著作,更是对我们如何应对社会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导。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二

《正义论》是一本引人深思的著作,作者约翰·罗尔斯通过对正义的探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和社会制度的构建思路。

首先,罗尔斯的思想实验——“无知之帷”,让我深感震撼。这个实验要求我们在不知道自己身份和利益的情况下,思考社会正义的原则。这样的思考方式打破了我们常常以个体的私利出发的思维模式,使我们能够更客观地思考正义的本质。通过这个实验,我认识到正义并不是个体的私利,而是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的原则。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给了我很多启示。他强调了每个人应该有最大的自由权利,并且社会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者有利时才是合理的。这些原则让我重新思考了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公正并不是完全的平等,而是要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给予最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巴士德公正”原则让我深思。他认为在进行社会资源分配时,应该关注最不幸者的利益,并通过适当的再分配来弥补不平等。这个原则使我认识到我们应该努力缩小贫富差距,让社会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以实现真正的正义。

通过阅读《正义论》,我不仅对正义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有了更清晰的思路。罗尔斯的思想实验和正义原则给我启示,让我认识到公正的本质在于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并关注最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本书是一本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经典哲学著作,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三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齐,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大家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大家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大家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大家具有两面性,正因为大家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大家。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大家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决定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大家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忙的关系上实现大家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大家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能够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大家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能够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好处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四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正义论》出版之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快就被誉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相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发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这两个部分基本上和《正义论》中的第一编和第二编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为,总体上,《正义论》讲的都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即使在其所谓面向现实的部分之中,其讲述的也是一种设想的“符合基本正义”的状况,而不是真正的现实的状况。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这就是罗尔斯说的“合作的冒险”。但是只要人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会想办法去规避合作体系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人们会通过订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须维护的标准来达到这个目的。

  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因为,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队有利于所用人的选择成为必然。但是,上面的逻辑本身就是成立的。不过,确实,加上原初状态之后,确实更为严谨,不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五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这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先前人们只关注形式正义演变成更加关注实质正义,通过克服社会制度、自然条件乃至人的秉赋上的偶然差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公平的正义”理论应当排除功利主义的选择。对照罗尔斯的正义论,我国经济社会结构中还存在许多明显的结构性矛盾,如因自然条件的差别,存在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的地区差距;因从业部门不同而形成的行业差异和行业保护;因居住状况不同而形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巨大差距;因权力异化而滋生出的严重****现象,各种就业歧视、入门限制等等非理想状况,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妨碍了以人为本目标的实现。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也说明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求一种实质的平等主义。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期,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可调和,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均,各种社会矛盾也集中爆发,一些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诉案件以井喷式爆发,纠结徘徊于人治与法治之间。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压力。需要我们以天下为公,以普世的价值和创新精神,寻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良药和制度,促进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和文明进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我们提供了思想的基础。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为我们创新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即给每个公民平等参政的机会,平等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赋予每个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由权利。与此相适应,从确保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政治制度方面出发,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可能地扩大直接选举,使选民与候选人面对面地沟通,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由选民监督予以落实,切实构筑国家公务人员由选民选举,向选民负责,由选民罢免的制度。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先定后选、上级任命,对上不对下负责的做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只要公民合法地行使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就不能以任何借口动用公权力去追究其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切实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的功能,确保国家管理权的合法正确地行使。

  从经济制度和利益分配方面考察,就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兼顾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实现整体和谐的基本要素。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看,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当前发展与今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等等。而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全面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贯彻,就是确定和落实罗尔斯提出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过程。这就是:(1)怎样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对此,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权力与财富通常结为一体);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如非熟练工人),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两个标准来确定。当前,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问题、城市贫民等弱势群体可以划归到最少受惠者的范围,他们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几年以来,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低迷,农民生产投资和生活消费都受到了明显的影响,不少地方的农村经济陷入萧条,与改革初期的活力和生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城市的低收入者形成的贫民阶层,承受着房价、子女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多方面的就业压力,仅靠微薄的低保收入尚不能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这些人群已成为我国社会进入新时期来的“最少受惠者”。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经济生活条件与利益,是关涉国家稳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难题。要想方设法努力缩小贫富差别,消除城乡差别,把“三农”问题解决好,把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产生活问题解决好,方可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根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六

  在书中,罗尔斯跟我们描述的却是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制度。书中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看到这里才发现自己对正义的理解真的过于幼稚和天真阿。罗尔斯还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疑问,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论述完罗尔斯心中的正义论之后,他开始介绍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他心中的公平社会制度。

  在我们所在的社会里,要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制度呢。我自己也有想过这个问题。但发觉,自己的想法肯定时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想的。要是资本家,或许他就会想如何尽力剥削工人们剩余劳动力。而如果让工人选择自己心中的社会公平制度,或许又是另外一种境况了吧。因此,我觉得如何建立构造这样一个社会制度,真的让人伤透了脑筋。然而,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这样一个概念。开始我是不大理解这个概念的。后来上课听老师提到过,就有点了解了。罗尔斯认为,我们都应该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来构造我们的制度。原因是功利的原则与平等的社会合作观念冲突了。人们应该在原始的状态中选择。

  对于原始状态,译者前言中介绍到的要点有:选择对象(包括两个正义原则、古典目的论观点、直觉主义观念、利己主义观念、混合观念)、正意的客观环境、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知识的限制、对原则的形式限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其他选择对象的被排除。其中我对知识的限制这一要点很感兴趣。罗尔斯假设各方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们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所处的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理论原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

  换言之,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纷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看到这里我真的很佩服罗尔斯的紧密思维,想到用无知之幕来达到这一达成契约的绝妙方法。让我想起分蛋糕的公平方法,就是一个人切蛋糕另一个人选蛋糕的方法。因为分的人要想到选的人想法,所以他必须用最公平的方法分蛋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阿。这只是我的一个小感受。前言中写到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互相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的条件,后者则太强要求太高。原始状态的假设要尽可能少而弱市罗尔斯原始状态解释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一种简化的手段。

  是的,大多数人在为公平制度假设条件是,常常是出于美好的意愿,本能的假设所有的人们都是充满善意的,所有的人都是高素质的知识分子。但是显然,这种假设的确强人所难了,条件太过于苛刻。这样的话,要实现公平的契约关系便是难上加难了吧。相反,如果,从相反的思路出发,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这样情况便是大不想同了,这样就可以较为轻松的避开可以引起纷争与争吵的因素,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在穿过无知之幕后,自己会处在什么样的一个状态,或许会使会是有钱人,或许会使乞丐,或许是残疾人,因为无知,说一必须为自己假设一个最坏的情况,按照这个情况去建立契约,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社会制度,这样,我们就可以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出一套最为公平的制度了吧。

  刚开始不理解无知之幕的时候,的确让我很困惑为什么要这样假设,但了解以后,真的让我为这位哲学大师所惊叹,凡他人思维而行,推出一种如此精妙的假设。

  接下来,罗尔斯则考虑到正义原则怎样应用于制度和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虑到和腿肿得正义判断。在后来的篇章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这是我对这本正义论的小小感受。因为初次接触大师作品,觉得很难懂,也借助了一些其他资料。尽管难懂,但是收获很大,觉得值得花时间去看。

《正义论》读书笔记【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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